原標題:身份冒用背后的法律風險與維權指南
受邀嘉賓:甘肅策橫律師事務所律師 阮磊
主持人:新甘肅·甘肅法治報記者 李曉云
本期主題:在日常生活中,個人身份證件遺失或被盜后,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的事件時有發生。這不僅可能導致個人財產損失,更會引發征信污點。本期“舉案說法”將通過分析一起典型的身份冒用案例,幫助讀者理解其中涉及的法律罪名、認清背后的法律風險,并掌握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途徑。
典型案例:2024年4月,馮先生在辦理貸款時查詢個人征信報告,意外發現自己名下有多筆網絡貸款已嚴重逾期。經進一步核查,他發現這些貸款源于多年前遺失的身份證被他人冒用。冒用者累計通過各種渠道貸款45萬余元,部分款項雖被歸還,但仍有10萬元逾期未還,導致馮先生個人征信受損。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立案偵查,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。經查,胡某某撿拾馮先生的身份證后,冒用其身份在銀行辦理銀行卡,并在網絡平臺開通金融功能進行貸款,將資金用于個人揮霍及炒股。后因無力償還,胡某某停用相關賬戶并丟棄證件。2024年8月,胡某某被抓獲歸案。
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后,檢察機關認定胡某某的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貸款詐騙罪,應數罪并罰。鑒于其認罪認罰并退賠全部損失,法院采納量刑建議,以兩罪并罰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九個月,并處罰金3萬元。
主持人: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銀行卡和貸款,在法律上可能構成哪些罪名?
阮磊: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銀行卡和貸款的行為,可能涉及多項刑事罪名,主要包括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貸款詐騙罪。在本案中,胡某某撿拾馮先生的身份證后,謊稱自己是本人,成功在銀行辦理銀行卡,這一行為直接違反了金融賬戶實名制原則,擾亂了銀行系統的正常運營,因此構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。其次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,貸款詐騙罪是指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,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胡某某冒用馮先生身份在各平臺申請貸款,并將資金用于個人揮霍和炒股,這明顯體現了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意圖。值得注意的是,這類行為不僅侵害了個人財產權,還破壞了金融信用體系。金融機構依賴身份真實性來評估風險,冒用行為會導致信貸數據失真,進而影響整體經濟安全。法院對胡某某數罪并罰,體現了法律對這類復合型犯罪的從嚴懲處。
主持人:胡某某被判處緩刑并處罰金,為什么法院會從輕處罰?
阮磊:胡某某被判處緩刑并處罰金,主要在于其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,以及積極退賠損失等情節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原則,旨在鼓勵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,節約司法資源,促進案件高效處理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五條,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罪行,承認指控事實,并愿意接受處罰的,可以依法從寬處理。在本案中,胡某某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均表示認罪,并主動交代了冒用身份辦卡和騙貸的全過程,這減少了司法機關的調查成本,體現了其悔罪態度。同時,胡某某積極退賠了全部經濟損失,這是量刑從輕的關鍵因素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,退賠退贓行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,因為它修復了部分社會關系,減輕了被害人的實際損失。馮先生因胡某某的行為背負債務和征信問題,胡某某的退賠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其經濟壓力,這也符合刑法中“恢復性司法”的理念。法院認為其犯罪手段雖惡劣,但未使用暴力,且歸案后表現良好不致再危害社會,因此適用緩刑。
主持人:發現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,可以通過哪些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?
阮磊:在日常生活中,個人應妥善保管身份證、銀行卡等敏感證件,避免隨意丟棄或借給他人。例如,在辦理業務時,盡量選擇正規機構,并定期查詢個人征信報告以及時發現異常。同時,建議啟用金融賬戶的多重驗證功能,如短信驗證、人臉識別等,以增加冒用難度。不輕易在網絡上透露身份證號、手機號等,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。一旦發現身份信息被冒用,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,同時向金融機構提出異議,要求凍結或注銷冒用賬戶,并申請更正征信記錄。根據《征信業管理條例》,個人有權對錯誤征信信息提出異議,金融機構應在收到申請后及時核查處理。如果造成實際損失,可通過民事訴訟主張賠償。本案中,馮先生可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起訴胡某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和實際損失,或追究金融機構的審核過失責任(如果其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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